【SMM分析】税务总局明确储能消费税边界:电池簇征税、储能系统不征,出口退税路径进一步厘清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进一步明确9月1日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征管口径。针对储能企业“外购锂离子电芯—组装电池簇—集成电气、热管理、消防及控制系统—形成储能系统”的典型生产模式,最新答复明确:电池簇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电池组,应当缴纳消费税;进一步集成形成的储能系统属于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储能消费税征税边界基本明确,电池簇成为关键计税节点
由于消费税并不是按照完整5MWh电池预制舱、直流侧系统乃至包含PCS的整套储能系统销售价格统一计算。真正需要确认的是电池簇自身的销售价格或移送计税价值,而不是储能系统的最终成交价格。这意味着,随着政策边界明确,后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已经不再是“电池舱是不是电池”,而是电池簇的独立定价、内部移送价值以及相关会计核算和税务凭证如何建立。SMM将会持续跟踪不同区域关于电池簇的计税如何确定。
系统本身不再征税,但国内项目仍需承接上游电池税负
储能系统被明确为非应税产品,并不意味着国内储能项目不受消费税影响。不再征税的是电池簇以后形成储能系统的新增价值,电芯、PACK和电池簇环节已经发生的消费税仍会形成真实成本,并可能随着上游报价向系统集成商传导。
目前头部电池企业推动消费税成本传导的态度仍较为明确。公开信息显示,亿纬锂能此前已通知,自9月1日起相关内销电池产品增加消费税成本;市场其他电池企业也陆续围绕9月以后订单重新讨论价格。
这一成本传导意愿与当前储能产业链各环节的盈利水平直接相关。据SMM调研,目前部分储能电芯产品毛利率约为10%-15%。若仅作盈利敏感性测算,假设2%的新增消费税完全由电芯企业内部消化,将直接侵蚀其原有利润空间,因此从中长期来看,电芯企业持续承担全部新增税负的空间相对有限。
与此同时,系统集成端同样缺乏较强的成本吸收能力。年初以来,随着电芯厂与集成厂之间逐步建立原材料价格联动机制,上游成本变化向集成端的传导更加直接;但相比之下,集成厂向下游业主及终端客户进行背靠背成本传导的难度更高。受此影响,目前国内储能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已收缩至约8%-12%。在电芯端与集成端盈利空间均相对有限的情况下,2%消费税很难由产业链某一环节长期单独消化,其实际落地更可能表现为上下游多轮博弈后的分段传导,而非简单按2%一次性向终端提价。
SMM认为,短期内存量锁价订单仍可能出现电芯厂、PACK/电池簇企业和集成商共同分担新增税负的情况;对于9月以后新签订单,随着消费税逐步成为常态化成本,进入储能系统报价体系的概率更高。
出口端与内销形成明显分化,消费税不再构成永久出口成本
此次最新口径明确后,出口端的消费税处理需要与国内销售分开分析,同时也必须将消费税退(免)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作为两套政策理解。
对于电芯、PACK、电池簇等应税电池直接出口,税务总局最新问答明确,符合条件的自产应税电池出口免征消费税;对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口的应税电池,可以按照规定退还前一环节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对于完整储能系统,产品本身已经明确不属于应税电池,因此不存在按照“储能系统出口销售额×2%”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储能系统出口时,前道电池产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 因而,对于正常完成出口和退税流程的储能系统,9月1日新增的电池消费税原则上不会沉淀为永久出口成本,其影响更多体现为生产至出口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以及企业税务管理要求。
后市判断
后续市场需要重点跟踪三项变量:第一,主流储能企业如何确定电池簇独立销售或内部移送计税价值;第二,9月1日以后电芯企业2%消费税实际传导幅度以及新一轮储能系统中标价格变化;第三,储能系统出口前道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申报资料、办理周期及现金流影响。 随着2027年9月锂离子蓄电池消费税进一步提高至4%,今年形成的电池簇计税和产业链成本分担机制,也将成为下一阶段储能产品定价的重要基础。
SMM储能分析师 李亦沙 18017408818